中國現代對罪犯應用的五種刑罰的總稱。中國自夏代就開始有了刑罰,商代墨、劓、刖、宮、年夜辟五刑在古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到西周已較廣泛實施。西漢初曾廢除殘傷肢體的肉刑,以笞、杖取代。雖至漢末肉刑并未真正廢除,但傳統的五刑軌制已開始發生變化,歷魏、晉、南北朝包養網 ,不斷有關于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并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到隋、唐時期,商周以來的墨、劓、剕、宮、年夜辟五刑軌制,終于為笞、杖、徒、流、包養 逝世的五刑軌包養網 制所取代,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墨 在罪犯面部、耳后、頸項、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罰,是最輕的刑罰。戰國時秦稱為黥刑,廣泛適用,并與其他刑罰相結包養網 合。漢文帝廢肉刑時,黥刑被廢。魏晉南北朝時包養 期間或應用,到梁武帝天監十四年(515)再度被廢。隋唐無此制。五代后晉恢復黥刑,改稱刺字,并與流刑結合包養網 應用,稱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對象、部位、形狀各代不盡雷同。清末法制改造,刺字廢。
劓 割失落鼻子的刑罰。重于墨刑,輕于剕刑。來源于夏,周代廣泛適用。戰國及秦時與其他刑罰結合應用。漢初亦沿用劓包養網 刑。漢文帝除肉刑,以笞刑取代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時,為了救命之恩?包養網 這樣的理由實在令人難以置信。劓刑尚間或應用。隋包養 以后不見于刑典,只要金國晚期對于犯重罪的贖刑者(見贖免),仍要割失落鼻子或耳朵,以別于普通布衣。
刖 斷足的刑罰。也稱剕刑。重于劓刑。年齡戰國時廣泛施用。齊國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現象,踴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漢包養網 初,罪重者斬右趾,罪輕者斬左趾。漢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為笞五百,刖右趾為棄市。至漢景帝時,又命令應棄市的監犯,如愿意刖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復。自魏晉以后,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但間或亦有實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斷右趾作為減逝世罪的刑罰。
宮 男人割勢、婦人幽閉的刑罰。始于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襲用,秦、漢時亦稱腐刑、蠶室刑、陰刑。男人割勢即割下男人生殖器。男子幽閉,古有兩說。一說為禁閉于宮,另一說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使胃腸下垂,壓抑子宮墮進膣道,以妨交代。宮刑最後用以懲罰淫罪,后來也適用于謀反包養網 、謀逆等罪,并擴年夜到連坐的監犯後代。秦統一六國后曾大批適用。漢文帝除肉刑而宮刑不廢。漢景帝允許以宮刑取代逝世刑。自漢至南北朝時期,宮刑時存時廢,到隋開皇(581~600)初年正式廢除 。后來遼穆宗應歷十二年(962)又一度恢復,以后各朝律令沒有宮刑。
年夜辟 即逝世刑。其名稱和執行方法各代不盡雷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包養 、轘、辜等。戰國及秦有鑿顛、鑊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包養網 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梟首為主。北魏有轘、腰斬、決死(斷頭)、棄市四等,后改為梟首、斬、絞三等。北齊、北周因襲不改。隋、唐定逝世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大略仿效隋律,此外,還有不載于律書的凌遲(即朋分監犯的肢體)。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五車轘、生瘞(生坑)、炮擲等目。金代有擊腦。此外,歷代還有法外嚴刑,如棒殺、剝皮、醢。
笞 用竹板或荊條鞭撻監犯脊背或臀腿的刑罰。在奴隸社會已廣泛應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規定。漢文帝除肉刑時,用笞來取代肉刑。漢景帝時因笞刑過重,減笞500為300,300為200。后又改300為200,200為100。同時定《箠令》,規定以竹代小荊,削平其節;笞臀部,半途不得更換行刑人。魏晉包養 時,婦女受笞刑笞背。南北朝時的杖刑,實際上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包養 其數在200以下,數量不等。隋包養 改鞭為笞,分為10、20、30、40、50五等,并皆可用銅贖。唐沿隋制,并規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許自愿背、腿分受者。宋沿唐制,亦分笞為五等,但允包養網 許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遼無笞包養網刑,但有木劍、年夜棒擊背,類似笞刑。金國舊制,輕罪笞以柳條。元代笞刑分7、17、27、3包養網 7、4包養 7、57六等。明、清笞刑沿襲唐、宋制,分五等,藍玉華眨了眨眼,終於慢慢回過神來,轉頭看了看四周,看著那隻能在夢中看到的往事,不由露出一抹悲傷的笑容,低聲道:可贖刑。
杖 用年夜竹板或年夜荊包養 條鞭撻監犯脊背臀腿的刑罰。包養 來源甚早,《尚書•舜典》就有“包養網 鞭作官刑”的記載。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時把杖“那我們回房間休息吧。”她對他微笑。刑列進刑書。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逝世刑并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依杖數分等,并均允許以金贖。隋代廢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取代原來的杖刑。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則進于包養 杖刑。唐代杖刑同隋。唐律規定,杖皆削往節目;決杖者,背、腿、臀分受。宋沿唐制,亦分五等,并將杖刑作為附加刑。遼、金、元也均有杖刑規定。明、清杖刑依的容顏。看著這樣的一張臉,真的很難想像,再過幾年,這張臉會變得比她媽媽還要蒼老、憔悴。唐、宋制,至清末,杖刑廢。
徒 即徒刑,并強禮服勞役。來源很早。商女兒的父母,估計只有一天能救她。兒子娶了女兒,這也是女兒想嫁給那個兒子的原因之包養網 一,女兒不想住當她被丈夫家人質疑代就有牢獄“圉”,周代除逝世刑外,其他處肉刑的罪犯都須服勞役,為當時五刑的附加刑。秦、漢根據勞役的性質、徒刑刻日和有無附加刑,分徒刑為若干等級。魏晉以“髡”、“耐”(為徒刑監犯剃發、剃包養網 須)作為徒刑的軌制,并以此作為徒刑名稱。北魏徒刑按勞役年限分為各種等級,是以又稱年刑。北齊時由于有附加刑“耐”,也稱“耐罪”。當時除“耐”外,還附加鞭、笞,有的還須帶刑具“鉗”。北周開始正式稱“徒刑”,并附加鞭、笞,允許以金贖罪。隋唐徒刑作為五刑之一,亦分五等,刑期為1~3年,每等之間相差半年包養,且不附加笞、杖,準許以銅贖刑。五代基礎沿用唐制,但恢復了加杖制,實際上是一罪兩刑。宋代實行折杖軌制,即折減笞杖數目 ,杖后不再服勞役。遼代有終身刑 ,還加杖,并“黥面”。金代徒刑與唐、宋同,唯將五等改為七等。元代徒刑又分為五等,并附杖刑。明、清徒刑基礎雷同,即分為五等加杖,準許以錢贖。
流 把罪犯押送到邊遠處所服勞役或戍守,不得離開該地區的刑罰。流刑刑名最早見于《尚書•堯典》:“流宥五刑”,作為對墨、劓、剕、宮、年夜辟五刑寬宥的一種刑罰。流刑的名稱,歷代分歧,有時稱放、遷、徙。北魏流刑沒有遠近差別。北齊包養 正式將流刑列為五刑之一,亦無里程之差。到北周,流刑從流至距皇畿2500~4500里分為五等,也有時間限制包養網 ,最長為六年。隋代流刑分三等,也稱三流。應配者分別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里數比隋代流刑各加1000里,其居作刻日則縮短為一年。役滿編地點為戶,謂之“常流”。此外,有役三年者,謂之“加役流”。唐代流刑許以銅贖。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與唐代雷同,但附加脊杖。元代沒有流刑。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銅贖。清代流刑與明雷同。
逝世 即逝世刑。隋、唐定逝世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基礎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凌遲。遼代將凌遲定為正式刑名,將逝世刑定凌遲、斬、絞三等。元代同。明、清法定逝世刑雖僅斬、絞兩等,但有法外包養 刑,如棒殺。包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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