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古籍卷帙眾多,在當今的電子時代這些寶貴的精力財富若何古為今用?
圍繞二十四史和一部《清史稿》(合稱“二十五史”)的古籍點校本著作權之爭,在中華書局和北京國學時代傳播公司(以下簡稱國學時代)間發生。其后,中華書局提起索賠192萬元的侵權之訴。2012年12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國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古籍點校受著作權法保護,國學時代構成對中華書局的侵權,鑒于中華書局主張權利的點校作品僅為分段、包養網 加注標點和字句修改,并不含校勘記,其獨創性部門所占比例不高,法院鑒定國學時代酌情賠償中華書局經濟損掉17萬元。至此,這起被稱為古籍點校“第一案”的紛爭終于畫上句號。但是,由此引發的對古籍收拾著作權的探討卻仍在繼續。
中華書局為點校本高額索賠
中國文明的主要載體“二十五史”是上起包養商周下至清朝,歷代二十五部紀傳體史書的總稱。除一部《清史稿》外,其余二十四史被稱為中國歷史的“野史”,是中國史籍的經典代表。
圍繞著這些珍貴典籍的應用與傳承,兩家公司展開了一場知識產權的劇烈交鋒:2011年3月,被告中華書局認為原告國學時代制作、銷售的筆記本電腦、U盤等八個產品以及網頁中,收錄了其享有著作權的點包養 校本“二十五史”,損害了被告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國學時代結束侵權、賠禮報歉包養 ,并賠償經濟損掉共計196.2萬元。由于案件觸及的中國傳統古籍卷帙眾多,加上索賠數額近200萬元,被業內人士稱為古籍點校“世紀第一案”。
“世紀第一案”始于2010年6月。中華書局發現漢王科技股份無限公司的漢王電紙書中,收錄了“二十五史”點校本,是以以侵略著作權為由將漢王公司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因漢王公司的“二十五史”點校本來源符合法規,同時盡到了公道的審查義務,駁回了中華書局的訴訟請求。
隨后,中華書局再次就“二十包養 五史”著作權提起訴包養 訟,矛頭直指漢王公司產品的來源——國學時代。
古籍點校本VS古籍數據庫
訴訟中,中華書局稱在其掌管下,自1959年到1978年間,從全國范圍內調集百余位文史專家,投進宏大本錢,對從《史記》到《明史》的“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進行周全系統的收拾、點校,并陸續付諸出書,被譽為當時“中國最年夜的古籍收拾工程”,發行至今已經成為市道下流通包養 最廣、遭到專業學者和通俗讀者認可的權威版本,是以,其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國學時代公司未經包養 許可私行在該公司制作、包養網 銷售的產品中收錄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該行為構成侵權,國學時代應當依法承擔結束損害、包養 賠禮報歉、賠償損掉等平易近事責任。
而原告國學時代則辯稱,該公司的“二十五史”有獨立的創作構成過程,是獨立研發的高科技產品。國學時代擁有三年夜焦點技術:自動比對、自動標點和自動排版。應用這三年夜焦點技術,國學時代數十倍地進步了古籍加工收拾的效力,使古籍收拾與研討進進了一個新的時代。因擁有這三年夜焦點技術,在眾多文史專家學者的支撐下,國學時代完成了《國學寶典》等一系列十多億字的年夜型古籍數據庫。國學時代數據庫產品擁有自立知識產權,在社會各界具有很高的著名度。該公司產品與包養網 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五史”從文字到標點,從段落到校勘均有差別,不存在侵權關系。
對于能否構成實質性近似,雙方各執一詞,激辯不下,這使得包養網 案件第一次開庭不得不半途休庭。在法官掌管下,雙方最終批準,在限制的兩個月時間內從雙方“二十五史”中隨機抽取雷同篇目章節,對其內容進行包養 比對,將比對結果作為確定能否構成實質性近似的依據。
經隨機選取,雙方當事人對包含《史記》、《三國志》、《隋書包養網 》、《舊唐書》四部書稿中共計107.2萬字內容進行比對,定居在山腰的外人。城外的雲隱山。平日里,他以經商為生。法院最終認定,雙方所主包養網 張的區別點僅有很少一部門成立,是以國學時代本“二包養 十五史”與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存在實質性的近似。
■庭審激辯:古籍點校能否具有獨創性
包養網 庭審中,雙方就古籍點校作品能否應該遭到著作權法保護展開了辯論。中華書局認為,“二十五史”系根據相關古籍藍本經分段、加注標點、文字修訂等校勘任務完成的。從事“二十五史”點校任務的人員必須具有必定的文史知識,清楚和把握相關古籍的歷史佈景、有關歷史事務的前因后果等情況,并具備較豐富的古籍收拾經驗。在具包養 體任務中,點校人員必須力圖周全地輿解古籍作品,盡量使收拾后的古籍作品的表意消除破損、傳抄時的筆誤等原因,力圖與歷史事實、原古籍作品表意分歧,以便于現代讀者閱讀懂得。這些點校任務凝集了古籍收拾人員高度的創造性勞動,并非簡單的技能性勞動,應當受著作權法保包養 護。
而國學時代公司認為,古籍點校任務的目標是力圖點校后的作品辭意與原作分歧,此種為“復原”別人作品的創作不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古籍收拾和創作作品的著作有著本質的分歧,古籍點校作品的表達具有局限性,分歧的古籍收拾人員對于雷同的古籍文字內容能夠會“趨同”,即有雷同的表達,不克不及因為後人的表達就制止后人作出雷同的表達。
此案另一庭審爭議焦點在于國學時代本“二十五史”能否系獨立創作,對此被告認為比對的結果中甚至還存在一些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原有的錯誤,而國學時代照搬的情況。對此,國學時代表現,其擁有超脫于人工校勘的自動化、高效的數字校勘技術及互動式校勘方法,確系其獨立創作完成。
■法官說法:對古籍點校本應適當保護
本案二審主審法官周麗婷認為,古籍點校任務專業性極強,請求點校者具有淵博的歷史、文明知識和深摯的國學功底,并非通俗人可以輕易勝任。點校行為并非簡單的勞務或技能,而是需求支出大批的創造性智力勞動。針對統一部古籍“奴才彩修。”彩修一臉驚訝的回答道。,分歧的點校者進行點校后構成的點校作品能夠并不完整雷同,這體現了分歧點校者的判斷和選擇。點校行為最終產生了與古籍有差異的、新的作品情勢。對古籍點校作品給予水平適當的保護,不僅能有用保護在先古籍點校者的創造性智力勞動,亦能激勵后來者不斷以歷史的、發展的目光開展古籍點校任務。
根據著作包養網 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收拾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收拾人享有。是以,中華書局對“二十五史”進行的包含分段、加注標點和字句修改的校勘任務屬于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中的“收拾已有作品”,其產生的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點校作品應當依法遭到保護。
對于國學時代本“二十五史”能否系獨立創作,周麗婷法官認為,案件審理過程中,該主張缺少有用證據支撐,是以不克不及認定。
對于中華書局有關賠禮報歉的訴訟請求,法官解釋,普通而言,賠禮報歉是對精力權益受損的一種補償辦法,本案中,中華書局并未證明國學時代已形成其精力權益受損,故未予支撐。
鑒于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是在特別的歷史條件下,由國家調配全國的人力、物力完成的,其創作有必定公益性的原因,加之中華書局公司主張權利的作品僅系基于分段、加注標點和字句修改校勘任務所產生的,并不含校勘記,此中具有獨創性的部門在整個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中所占比例不高,法院酌情確定了國學時代對中華書局的平易近事賠償數額。
綜合上述原因,在中華書局本的《史記》、《三國志》已過50年保護期的情況下,法官認定,國學時代構成了對中華書局本除《史記》、《三國志》外的“二十五史”著作權和中華書局本《史記》、《三國志》簽名權的侵略,應當承擔結束侵權、賠償17萬元的平易近事責任。
■新聞鏈接:古籍收拾中校勘記價值凸起
何謂古籍點校?為了弄清楚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北年夜中文系古典文獻專業博士陳恒舒。
陳恒舒介紹說,前人著書和古人的閱讀習慣有所分歧,是以現在的讀者閱讀古籍有兩個困難:起首,前人著書不斷句,古籍上也沒有標點;其次,古籍在流傳過程中會構成多種版本,文字上也會出現殘缺包養 和訛誤。為了讓讀者更好地閱讀古籍,需求有人對古籍施以現代標點,并對文字進行校勘,這就是所謂的古籍點校。
那么若何進行古籍的點校呢?陳恒舒表現,狹義的古籍點校任務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起首要摸清該書的版本狀況,從而確定藍本與參校本。選擇時代較早的版本或許質量較高的版本作為點校的藍本。其次是校勘,對分歧版本之間的文字進行比對,剖析此中的異同,進而判斷正誤,有時甚至要在包養網 沒有版本依據的情況下糾正其訛誤,以圖恢復古籍的原貌。最后要在斷句的基礎上施以現代標點,便利明天的讀者進行閱讀。
而廣義的古籍點校還包含將該書的序跋、作者的傳記等相關資料加以彙集作為附錄。若有需要,還須對古籍加以注釋、解說甚至今譯,已經屬于古籍收拾的范疇。
據記者清楚,普通意義上的古籍收拾,是指通過古籍分歧版本之間的點校,或應用其他古籍通校,寫出校勘記、加上標點、分出段落,實現古籍閱讀現代版的智力活動。
此中,最能體現古籍包養 收拾學術價值的是校勘記,它是校勘結果的文字記包養網 錄。撰寫切實簡明的校勘記,“可以使校訂者有據,誤校者留跡,兩通或多歧者存異。”校勘記可在必定水平上反應出校書者對古籍收拾的研討結果和學術程度。陳恒舒還認為,一部優秀的古籍校本往往包括了一位或多位專業研討者數年甚至十數年、數十年的血汗。
■記者觀察:深化對古籍收拾包養網 的法令認知(記者 韓芳)
古籍,無疑是華夏文明源遠流長的主要載體,可是,現代人很難接觸原始古籍,即便面對一部善本,也常會碰到閱讀的困難。包養網 是以,要撥開歷史塵封,透視古籍的高深,就必須做一番包養 現代化收拾,如標點古籍、數字化古籍等等。
本案中,對于已進進私有領域的古籍進行點校收拾的作品,若何確認其著作權主體,若包養網何認定侵權以及若何確定賠償范圍等問題,在現有法令的框架下,惹起了熱議。
某法學期刊高級編輯戴建志認為,古籍作品不克不及成為演繹作品自己;不克不及因為有演繹作品的存在,就限制古籍作品的應用范圍。他認為,古籍收拾中出現的校勘記、注釋、出書說明和校后說明,毫無疑問,這些文字享有著作權。可是,不克不及因為它們的存在,就捆綁了原作品,把它們作為演繹作品創作的一部門。
他還認為,雖然古籍是公共財富,可是應用經過收拾,特別是已經標點或分段的古籍自己(不含校勘記等),也應該通過必定情勢向讀者說明。這不僅是對古籍收拾者的尊敬,同時也是向讀者包養網 負責,因為閱讀古籍是講究版本的。當收拾古籍構成了本身的特點,有了可以作為歷史版本的資格,就要在應用說明包養 中注明版本出處,以此說明古籍收拾事業的傳承性質。
本案的原告為古籍數字化行業的代表,被告為古籍點校行業的排頭兵,雖為一路著作權侵權糾紛,但其糾紛發生的深層次緣由是古籍在傳承過程中,現代新技術的出現對著作權軌制進一個步驟完美的呼喚。
今朝,隨著時代的發展,對于古籍收拾的需求也在不斷進步。數字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發展為古籍數字化的學術研討搭建了一個新平臺,成為古籍收拾發展的標的目的和趨勢。數字技術在對古籍版本進行比較、甄別,字數統計,字頻、詞頻的統計,對異體字的匯集,對圖表的加載等方面,可以極年夜地進步信息自己的價值。通過古籍數字化,樹立古籍善本全文數據庫,亦可為學術界供給更現代的典籍資源。是以,古籍收拾亟待著作權權力范圍的進一個步驟確定。一方面,著作權軌制的正義重要體現在對作品創作者、傳播者、應用者行為的法令設定;另一方面,也應隨著新技術包養網 的發展,需求對作品創作者權利與傳播者、應用者權利之間的關系也作出新的法令調整。
藉以此案,深化古籍收拾的法令認知,強調依法行使權利,化對立為一起配合,讓著作權人和新興企業之間變零和博弈為雙贏,應當是它帶給我們的主要啟示。
原載《國民法院報》2012年12月30日第3版,記者 韓芳 通訊員 常鳴
發佈留言